取水许可证核发
1.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包含机井性质变更)
2.子项:无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规章】《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条: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方规章】《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政府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六)严格取水许可与用水指标管理。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年用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用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年用水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区域、行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控制指标,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5.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年取水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
(2)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3)取用基岩水的;
(4)新开凿机井取水的或更新第四系井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其他情形,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市级办理处室:北京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8.区级办理科室:36365线路检测中心水资源科(010-81298138)
9.是否为初审: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2.受理地点:
市级:北京市政府中环办公楼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水务局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区级: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203室大兴区水务局水资源科(艺苑桐城行政中心)(010-81298138)
1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4.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
(2)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A4纸,加盖单位公章)
(5)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A4纸,加盖单位公章);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A4纸)
2、取水许可书面申请(A4纸,加盖单位公章)
3、取水许可申请书、登记表(取水单位提出;A4纸,加盖单位公章)
4、36365线路检测中心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A4纸,加盖单位公章)
5、近期水资源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6、计划用水证(复印件,首页和指标页)
7、房产证、土地证、开工证、规划证其中之一(复印件,若无则由镇政府或街道办开局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镇政府或街道办公章)
8、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A4纸,加盖申请单位和第三方公章)或其他文件(A4纸,加盖申请单位和第三方公章)
9、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A4纸,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涉及开凿机井还需提交成井报告(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成井验收单(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凿井许可批准文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11、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提交具有管辖权的区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A4纸,加盖有管辖权的区县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公章)
12、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A4纸,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公章)
13、法人或单位名称变更说明(A4纸,加盖公章)
14、变更或延期需将原证交回(正副本)
15.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6.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取水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决定。
17.审查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设定依据”中法规的规定;
3、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8.批准形式:
取水许可证
19.有效时限: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施工临时用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施工期。
20.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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