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凿机井批准
1.事项名称:开凿机井批准
2.子项:无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七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 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第十一条第一款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地方规章】《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第七条: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
第八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审批新增机井,各区县一律不再批准新增机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大建设项目用水,确需开凿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新建机井取水的;
(2)更新基岩井取水的;
(3)更新第四系井,年取水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的,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更新第四系井,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
备注:更新井指取水量不突破原有指标、取水层位不发生变化,位于原井附近的井。
7.市级办理处室:北京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8.区级办理科室:36365线路检测中心水资源科(010-81298138)
9.是否为初审: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2.受理地点:
市级: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政务中心4层B区8号北京市水务局窗口
区级: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010-81296054)
1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14.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凿井工程申报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4、凡属新征用的建筑用地,应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非新征用土地需出具井位地点土地权属证明。
5、区县水务局或市节水中心的初审意见(更新井的由原管理部门初审;新打井的由所在区县水务局初审),凿井申请前已获得市水务局关于该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的,不必再次初审。
6、更新井时,原井水质化验单、原井的批准文件、上一年度原井取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由区县水务局或市节水中心出具)。
7、1/2000地形图3份,其中1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及周围300米范围内的现状水源井位置。
8、凿井施工队伍营业执照、凿井资质证书、凿井施工队编制的凿井工程设计书及预算书。
9、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
10、与凿井工程有关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15.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6.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开凿机井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决定。
17.审查标准
1、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许可设定依据中法规的规定
3、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8.批准形式
行政许可决定书、凿井许可证
19.有效时限
1年
20.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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