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水指标审批
1.事项名称:临时用水指标审批
2.子项:无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四十九条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第五十四条一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12年)第十二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5.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大兴区水务局审批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以及区管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7.办理科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节水办公室(010-61253580)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9.是否为初审: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2.受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4.申请材料
一、工程施工临时用水
(1)书面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
(2)临时用水指标申请表;
(3)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据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相关费用的批复;
(6)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万平方米以下免审);
(7)续批时提交已批临时用水指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复印件;
(8)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据复印件(《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后);
(9)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1)书面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
(2)临时用水指标申请表;
(3)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明;
(4)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告知
16.审查内容
申请用水指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临水用水定额标准,工程施工用水指标是否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工程进度相协调。
17.审查标准
申请用水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工程施工用水指标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工程进度相协调。
18.批准形式
书面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19.有效时限
1年
20.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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