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2.子项:无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第五十三条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建设部令第1号)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201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第六条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5.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大兴区水务局审批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以及区管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7.办理科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节水办公室(010-61253580)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9.是否为初审: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2.受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4.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及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
3、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节水设计篇章(初步设计方案)及其节水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6、自来水给水规划审批表或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自备井说明、单位给水平面图)复印件;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据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相关费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15.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告知
16.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建设中水设施,自来水补水是否装表计量;
2.是否建设中水收回、回用管线和中水设施:、;
3.建设项目不同的用水部位是否安装计量设施;
4.建设项目是否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5.停车场、人行步道、广场等地面硬化是否采用透水铺装;
6.绿化面积是否采用下凹式设计,浇灌设施是否采用喷滴灌等节水方式;
7.用水器具的选购是否符合节水要求;
8.游泳池、洗车场等项目是否设计安装循环水设施等。
17.审查标准
1、透水砖产品质量应符合《透水砖》CJ/T945—2005的要求;
2、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要求;
3、用水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要求;
4、绿地灌溉应符合《草坪节水灌溉技术规定》DB11/349—2006的要求;
5、中水设施应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6、《公共生活取水定额》DB11/554
18.批准形式
书面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19.有效时限
长期
20.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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