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1.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子项:无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部门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1997年10月22日京水政[1997]20号文件印发)。
5.审批对象:法人、一般社会组织、自然人
6.实施机关:大兴区水务局
7.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8.是否为初审:否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0.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11.受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1202室大兴区水务局建管科(010-81298125)
1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3.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
(4)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应优先选择兴建替代工程,建设替代工程的,应附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规划设计能力单位编制并经大兴区水务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需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区水务、财政、发改等部门审定的补偿方案);
(5)占用跨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涉及到相邻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有关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6)涉及第三方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方的同意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14.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审核→核定→告知
15.审查内容:
(1)是否因工程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是否符合专业规划要求;
(3)兴建的替代工程是否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却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是否无矛盾、争议,涉及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是否签订了相关协议。
16.审查标准:
(1)因工程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理由和依据充分;
(2)符合专业规划要求;
(3)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却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涉及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已签订了相关协议。
17.批准形式: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18.有效时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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