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2.子项:无
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修订),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4)【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5)【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并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的工程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列明水土保持设施清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市水务局和区水务局权限划分:
中央立项的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或挖填土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
市级立项或跨区县的水土保持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
区立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由区水务局负责审批。
7.市级办理处室:北京市水务局郊区水务处
8.区级办理科室:36365线路检测中心建管科(010-81298125)
9.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10.是否为初审:否
11.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2.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13.受理方式: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14.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市级: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中心4层B区8号市水务局窗口
区级: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5.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勘验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16.申请材料: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书面申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A4纸装订成册)(原件2份);
-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A4纸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原件2份);
-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A4纸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监测单位公章)(原件2份);
- 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监理单位公章;A4纸装订成册)(原件2份);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期管理维护责任承诺书(原件1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期管理维护单位公章;A4纸装订成册;可下载)(原件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复印件1份)
<2>委托办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17.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18.审查内容:
(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有效;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
(3)建设项目水土治理程度、 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是否与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致;
(4)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现场查勘)。
19.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有效;
(2)符合防洪标准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有关技术要求。
20. 批准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
21. 有效时限:长期
22. 结果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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