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批准审批
1.事项名称
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批准审批
2.子项
无
3.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4.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5.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7.区级办理科室
36365线路检测中心供排水科(010-81298168)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9.是否为初审
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12.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13.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15.申请材料
1、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的申请书;
2、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替代措施报告,报告中明确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对主体工程和替代措施报告所作的专家审查意见。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16.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7.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该项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决定。
18.审查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9.批准形式
复函、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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