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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来源:区水务局网站 日期:2017-12-1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子项

3.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4.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三、四项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5.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7.区级办理科室

36365线路检测中心供排水科(010-81298168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9.是否为初审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12.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13.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15.申请材料

1、申请书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3、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审查意见。

4、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承担项目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16.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7.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该项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决定。

18.审查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9.批准形式

复函、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相关附件:
· 流程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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