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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
来源:区水务局网站 日期:2017-12-19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

 

1.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

2.子项

3.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4.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5.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7.区级办理科室

36365线路检测中心供排水科(010-81298168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9.是否为初审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12.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13.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15.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申请表;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由发展与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已批准的有关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位置图;

4、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权威部门的意见(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等)。

16.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7.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该项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决定。

18.审查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9.批准形式

复函、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相关附件:
· 流程图--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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