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
1.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审核
2.子项
无
3.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4.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5.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7.区级办理科室
36365线路检测中心供排水科(010-81298168)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9.是否为初审
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12.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13.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15.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申请表;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由发展与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已批准的有关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位置图;
4、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权威部门的意见(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等)。
16.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7.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该项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决定。
18.审查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9.批准形式
复函、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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