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批
1.事项名称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审批
2.子项
无
3.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5.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6.实施机关
区管河道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7.区级办理科室
36365线路检测中心供排水科(010-81298168)
8.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无
9.是否为初审
否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12.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13.受理地点及接件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行政服务大厅一层水务局窗口(清城)(010-81296054)
1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15.申请材料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申请书和位置图;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所作出的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16.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告知
17.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申报该项许可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3、审查
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查;对申报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出具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告知。水务部门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行政审批决定。
18.审查标准
1、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19.批准形式
复函、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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