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水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本市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审查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四类:
1.房屋建设类:包括行政办公类、文化设施类、体育类、文化古迹类、商业类、商务类、娱乐康体类、综合性商业金融类、住宅混合公建类、公建混合住宅类、其他多功能类、军事类、外事类、工业用地类、居住用地类(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房除外)、物流类、仓储类。
2.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类:包括城市道路类、城市轨道交通类、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点类、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类、铁路类、公路类、机场类、管道类、区域综合交通枢纽。
3.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科研类、医疗卫生类、社会综合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其他服务设施类、供应设施类、环境设施类、安全设施类(含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类)、殡葬设施类、其他公用设施类、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房类。
4.农林及生态环境类:包括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类、公园绿地类、防护绿地类、广场类、生态景观绿地类、园林生产绿地类、农林类。
未包含在以上4类的建设项目参照相近分类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